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浙江华业塑
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
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
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至(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
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涉及前述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
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经办人员信息、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
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研究、策划、决
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注1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及代码: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登记 注 6
注 2 注3 注 4 注5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息方式 内容 处阶段 时间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
编制、决议等。
名。
附件二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