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 1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2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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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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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
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
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
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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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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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
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
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
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公布。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
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提供便利。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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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
查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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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
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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