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张关明、苏州讯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刘晓明、杜文刚等 6 名交易对方购买苏州安捷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
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
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光通信领域光无源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下游的数据中心、数据通讯、长途传输、无线基站、电力通
信机房,以及光纤到户等领域,曾获得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苏省三星级上云
企业、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苏州市智能车间、江苏省民
营科技企业、瞪羚企业、苏州市光通信产业 20 强等荣誉称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976 光电子器件制造”,符合
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
规定(2024 年修订)》第五条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类型。上市
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光通信领域企业,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且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
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37.4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