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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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www.sse.com.cn,下同)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上海金桥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
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1日13:00在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宝
石园25号楼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金史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上午9:15-9:25,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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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88人,代表股份112,589,77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126%。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190,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4%。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194,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94,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94,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86,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3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9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9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92,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9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9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17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5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193,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191,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188,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198,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12,196,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1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20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2%。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196,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
决结果。议案一至议案九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
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