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25-34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个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44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3,379,20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许继电气”)于2025年8月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440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379,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项。现将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概况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八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并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24),根据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46 号)文件,国务院国
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
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3-37)。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40)。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
务顾问就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实际授予人数为459人,授予数量为1,068.2万股。
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
立财务顾问就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年8月17日,公司完成上述回购
注销工作。
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意将回购价格调整为11.654元/
股。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并
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务所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并
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44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379,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项。监
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出
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按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3%解除限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完成授予登记,截至目前,本次激励
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
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实际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选;
为不适当人选;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管理人员情形的;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实际情况
高于 10.5%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达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标;
合增长率不低于 1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平,达标;
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于 0,达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达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459 名激励对象
情况:
个人层面考核:
所持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其中 13 名
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
激励对象所持 260,000 股已完成回购
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
注销);
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结果 A B C D D,不得解除限售;8名激励对象2023
个人层面解 年度个人考核为C,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除限售比例
为A或者B,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本次激励计
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三、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459 人,其中: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或工作调动,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其中
其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8 名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C,其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比例为 80%,20%
股份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43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A 或者 B,其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可全部解除限售。
综上,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440 名,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共计 3,379,20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317%,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 授 的 限 制 性股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锁数量 本次解锁数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 量占目前总
(股) 性股票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440 人)
合计 10,282,000 3,379,200 32.8652% 0.3317%
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45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0,682,000 股;减去回购注销 18
名激励对象所持 360,000 股及 1 名绩效考核结果为 D 的激励对象获授的 40,000 股,满足本
次解除限售条件的 440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282,000 股。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40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达成,440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解除限售
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
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回
购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
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许继
电气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