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邮编:750000
电话/Tel: +86 0951 6011966 邮箱/E-mail:grandallyc@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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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4]024-7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依据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派柳向阳律师、杜涛律师、金晶律师、冯建军律师、王
新宇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
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
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
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
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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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等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
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依据。
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简称适用于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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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
议案》。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
议案》。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议案》。
(二)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
融资事项的批复》,同意英力特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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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已获得证券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
深交所审核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9 号),
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及议案、股东会决议及议案、
国家能源集团批复、发行人《公司章程》、深交所及证监会的审核及注册批复等
材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已获
得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发行人本次发行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或“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向深交所报送《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与承销
方案相关附件,包括截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含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30 家基金公司、23 家
证券公司、11 家保险机构和 47 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自发行人、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 8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
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宁夏英力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的基础
之上增加该 8 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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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投资者名称
截至发行 T 日(2025 年 7 月 31 日)前,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主
承销商以电子邮件、邮寄的方式向上述 139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
购邀请书》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形式和内
容合法、有效,发送对象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销商共收到 15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上述全部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
部申购文件,且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按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时、足额 是否为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缴纳保证 效申购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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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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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投资者已及时提交《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
上述申购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定价及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51 元/股。
根据《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
简称“《发行方案》”),发行人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拟认购股票数量不低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的 30.00%,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实际发行数量的 50.00%,认购总金额不超过 35,000.00 万元(含本数)。英力
特集团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相
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对象为包括
英力特集团在内的 15 名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 7.51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限售期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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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91,046,021 683,755,617.7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确定,
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原则与程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签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本次发行的各认购对象分别签署了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认
购协议》”),《认购协议》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认购款项支付等事项作出
了明确约定。
(五)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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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2025 年 8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主承销商划转的认股款及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验资。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725 号),截至
发行价格为 7.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3,755,617.71 元,扣除本次发
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271,698.1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9,483,919.60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91,046,021.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588,437,898.60 元。
经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相
关附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投资者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附
件以及上述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附件的发送情况、认购对象的申
购报价文件、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认购
对象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夏
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文件》《认购协议》等法律文
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发行的对象共 15 名。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
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具有认
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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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
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
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
资者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玄元科新 12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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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承销商核查,上述 15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三)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
并经公开渠道检索查询,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
情况如下:
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杨岳智、李天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陈学赓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玄元科新 122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前述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公募基金产品或养老
金产品等参与本次发行。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上述发行获配对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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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相关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
案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
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
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四)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作
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外,本次发行的获配
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
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五)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英力特集团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确认“认购股票的资金均
为本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
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
情形,不存在英力特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
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关联关系说明》等资料,除发行人控
股股东英力特集团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
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
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
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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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
供的申购材料、
《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
《关联关系说明》、
英力特集团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等,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相关公示信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
息公示网站(http://gs.amac.org.cn)相关公示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有相应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
十五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
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
于本次发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
果公平、公正。
三十五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上
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