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9:08:2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
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
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并按照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对投资者的调研,实行预约制度,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
  公司与调研的投资者进行现场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人员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现场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要求调研人员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人员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或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
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虹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