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 现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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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管理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管理业务,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 “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为提高资
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承诺保本类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且
投资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现金管理行为。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现金
管理产品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但承诺保本类的产品除外。
  第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低
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
产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
                                现金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现金管理产
品,须公司财务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财务部
按审批后的结果统一操作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产品投资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报董事会审批;现金管理产品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上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现金管理产品额度。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
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
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
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
  第八条 公司纪检部/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纪检部/审计
部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报公司党委会、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现金管理产品实施方案,经授权审批通过后,
                                 现金管理制度
由财务部负责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金
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财务部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现金管理计划,建立控制风险的
过程跟进机制,定期评估现金管理产品效果,及时调整现金管理策略。一旦发现
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纪检部/审计
部负责人、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
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跟进现金管理产品本金
及收益到账情况,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于每年度终了出具现金管理产品业务情况
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
独立,并由公司纪检部/审计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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