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元,以及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二审上诉涉及货款人民币 2,832.14 万
元和违约金 157.07 万元,以及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审法院重审判
决涉及货款人民币 2,832.14 万元和违约金 358.36 万元,以及所涉案件的诉讼
费、保全费等。
对方已上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
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提起诉讼及判决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
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
就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科易”)合同违约向祁东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湖南领湃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柳州科易、北京科易偿还货款
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1)。
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领湃给付货款 19,395,628.8 元;2.驳回原告湖南领湃的其他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7,32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192,329 元,
由被告柳州科易负担 128,205 元,原告湖南领湃负担 64,124 元。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二)二审上诉及判决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
确认柳州科易、北京科易偿还货款 2,832.1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157.07 万元,
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等。公司于 2024 年 7 月收到衡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2024)湘 04 民终 2482 号《受理通知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予以受理。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 年 7 月 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补充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9)。
(2024)湘 04 民终 2482 号,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
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祁东
县人民法院(2023)湘 0426 民初 2404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南省祁东县
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领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260.50 元,上诉人
柳州科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8,591.21 元,均予以退回。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1)。
(三)一审法院重审及判决情况
(2024)
湘 0426 民初 3472 号。一审法院重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
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8,321,402.9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率 4.745%的标准计算);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1,32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206,325 元,由被
告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98,795 元,原
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负担 7,53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
湘 04 民终 2242 号:
“上诉人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
人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科易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上诉人的上诉状本院已收到,并已决定受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诉讼,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披露其他
未裁决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 366.8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2.25%,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
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进展所涉及的案件一审法院重审判决后,被告已上诉,二审法
院尚未开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依据案件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
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法院生效判决和年审会计师的审计
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
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湘 04 民终 2242
号。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