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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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程序和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辞职的,应当提交书
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具体离职程序和办法按相关劳务合同及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外,出
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法定最低人数;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可解除或解聘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除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责任追究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或公司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文件、财务资
料、未完结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其他财物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
工作过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
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1 年。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在离
职后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存在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
纷、业务遗留问题等,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应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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