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5 证券简称:威士顿 公告编号:2025-038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
议室
第四届董事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9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或授权代理人)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99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49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东(或授权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9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9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7%。
会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84%;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46%;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46%;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2%;反对 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34%;反对 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75%;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3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3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37%;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总表决结果:同意 55,1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46%;反对 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姚磊、卢昶宪
(三)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姚磊、卢昶宪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所关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