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
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34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良作为征
集人就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
对 象 名 单 提 出 的 异 议 。 2024 年 4 月 30 日 ,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3)。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上述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一)截至2025年8月11日,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30万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
(二)根据《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完全归
属,其归属比例为80%。因此,按规定作废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4万股。
综上,本次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34万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也不会影响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作
废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