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港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8: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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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
会负责。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
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人员应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
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
通的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
得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 玩 忽 职 守 ; 通 过 实 施 后 续 教 育 ,
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第八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七)审议重大内部缺陷和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
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
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
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
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六)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交易风险控制及
信息披露制度,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是否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
围内开展交易,超过授权范围的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
品交易是否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行程决议,
并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
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内部机构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
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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