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累积投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8: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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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
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B 类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每一 A 类股份在选举董事
(不包含独立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为每一 B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五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除外)。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第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投票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
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
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
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和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    当选规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
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
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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