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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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5-49 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 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园三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5 日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振华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6 人,共计代表股份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95,051,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28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1 人,代表股份 16,041,60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06%。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宋浩、周凌雷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42,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31%;反
对1,7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7%;弃权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0.6910%;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陶春风回避了
本议案表决,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100,795,771股、陶春风所
持表决权股份45,816,261股未计入本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2,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70%;反
对2,0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5%;弃权10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5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73,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2.8809%;弃权1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陶春风回避了
本议案表决,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100,795,771股、陶春风所持
表决权股份45,816,261股未计入本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89,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20%;反
对1,7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6%;弃权6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0.7508%;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陶春风回避了
本议案表决,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100,795,771股、陶春风所持
表决权股份45,816,261股未计入本议案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宋浩、周凌雷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
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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