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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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美食        公告编号:2025-064
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382 人,代表股份 303,805,117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755%(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
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3,885,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1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9 人,代表股份 9,919,21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55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80 人,代表股份 9,919,317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9 人,代表股份 9,919,21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58%。
员及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提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9,328,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42,5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4.8678%;反对 4,214,6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889%;
弃权 2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433%。
   表决情况:同意 296,266,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0,5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3.9993%;反对 7,229,0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8785%;
弃权 30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1222%。
   表决情况:同意 296,128,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2,7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6102%;反对 7,348,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872%;
弃权 3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3026%。
   表决情况:同意 296,223,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37,7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3.5679%;反对 7,231,5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036%;
弃权 3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5285%。
   表决情况:同意 296,009,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23,669,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37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77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结论如下: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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