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 福达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7: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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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桂林福达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错
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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