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行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涉及需要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同时填写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
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
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的责任,导
致该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真实、准确、完整上报材料,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错办、漏办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已办理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内部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披露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附件1: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人登记表或内幕信息知
书面承诺保密
情人登记表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业务性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所属部门、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 身份证号
职务 时间 方式
注:
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
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
其他;
件等。
附件3:
保密承诺书
本人于 知晓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本人作为特定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自律指引》
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情人管理、
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