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像、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
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
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
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
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范围内流转;
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
情人共同承担;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
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音像、会议记
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
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
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张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
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