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管理,通过管理公司同财经
界和其他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以实现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并如期获
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低沟通成本。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有:
以及管理层;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形象,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