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北京
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
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
次确定。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细则的规定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对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
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第十条 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
下候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
候选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投票权不得交叉
使用。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分别乘以本次股东会拟选举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
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六条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如进行差额选举时,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
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
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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