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
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门拟定
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
论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经理及
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
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
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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