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司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
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
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要
事项发生或拟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
履行报告义务,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与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的义务,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十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内部信息报告
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相关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责任
人 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重大错误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24小时内。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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