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8 日(星期五)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9:15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6 人,代表股份数为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计 27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55,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546%。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27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55,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58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53%;反对1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71%;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57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2,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73%;反对1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01%;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7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2,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73%;反对1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01%;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6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127%;反对1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01%;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63,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9,5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7,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79%;反对1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90%;弃权49,5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6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1,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308%;反对1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13%;弃权4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6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6,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349%;反对1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61%;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55,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1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24%;反对1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75%;弃权52,1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5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9,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363%;反对1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41%;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37,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6,5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1,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275%;反对2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66%;弃权56,5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4,55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3,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16%;反对1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72%;弃权5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55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8,2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1,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34%;反对1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1%;弃权68,2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关联人康路、张燕生、杨汉杰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11,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9,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95%;反对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94%;弃权79,6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周建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