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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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5-084),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花城大道 68 号环球都会广场 60 层 6002-1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刘长勇先生主持。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9:15,结
束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3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70,739,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83 人,
代表股份 166,548,0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50%。前述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验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
有会议议程、未按规定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李润华先生、郑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0,678,18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297,224 股;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李润华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李润华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0,673,17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5,292,219 股;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郑雅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
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郑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6,386,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04%;反对 792,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05,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46%;反对 792,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9%;弃权 10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
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娟娟 臧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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