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钰矿业: 华钰矿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9 0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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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11G20240040-05 号
致: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肖彬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钰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华钰矿业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西藏
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
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日期距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股权登记
日为 2025 年 7 月 30 日,与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8 日 14:30 在西藏华钰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8 月 8 日的 9:15-15:00。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35 人,
代表股份 153,453,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8.7146%。
表股份 80,739,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8466%;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028 人,代表股份 72,714,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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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52,543,045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102,9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2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2,784,725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344,58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38%。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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