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
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步了解和熟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经营方针等;
况、新产品或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动易”);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
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
露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
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作;
料;
良好的公共关系;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
的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
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
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
况。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
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
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
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
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
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
明。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
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
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于次一交易
日开市前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
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三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
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方可发布或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