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柳州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柳
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特
此承诺如下: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公司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