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
护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柳钢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它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
关监管措施。
承诺人:卢春宁、熊小明、吴丹伟、莫朝兴、韦军尤、王文辉、池昭梅、罗琦、
胡振华、赖懿、邓深、祝和利、陈利、石柳元
日期:202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