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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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唯捷创芯(天津)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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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坚持风险适度原则,合理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
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
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标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标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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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投资标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事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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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
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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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
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
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
  (七)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
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情形豁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
控。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
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会
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
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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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
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
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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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
一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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