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
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督导职责。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应严
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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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
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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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应先由资
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制度
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予以付款。
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募投项目投
入情况按月制作统计汇总表,对上个月公司募投项目支出明细进行归集,并提交相
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由财务部对每月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
明细进行统计,编制明细底稿及汇总表格,由公司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对明细底
稿及汇总表格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核,经公司内部管理层审批后,财务部将自有
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进行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对于直接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于募投项目的支出,由财务部按月对支出明细进行统
计,编制明细底稿及汇总表格,由公司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对明细底稿及汇总表
格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核,并将募集资金月度使用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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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领域。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
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
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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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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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
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
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前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应当按照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的有关要求使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
施后已发行完成取得的超募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使用。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
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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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
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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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
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
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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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
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
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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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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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监管机构依法对
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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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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