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2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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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或“委
      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
      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
       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独立董事(如有)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及相
       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
       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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