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2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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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
      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和薪酬
      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
      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议事规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
      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劳资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经
       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分
       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
       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董事会
       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
       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到会述职或接受询问,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
       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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