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2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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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
      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本届)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
       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
       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审计工作组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调研结果,对
       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
       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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