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2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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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
      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
      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为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
         起算;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
    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相
    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
    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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