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
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涉及独立董事辞职,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如因
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的董事之日自
动解任。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按照决议明确的日期解任,决议未明确
解任日期的,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
议未明确解聘日期的,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劳
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及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交接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需要移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如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离
职后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
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义务,在离
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
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被公司合法公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者终止。如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
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
知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该等人员进行追责,造成公司损失的,
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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