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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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9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8 月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
路 46 号信保广场 1 号楼 29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潘肇英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8
人,代表股份 355,438,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00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40,486,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5.94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14,951,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67%。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364,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93%;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1%;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353,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1%;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0%;弃权 1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5,362,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86%;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1%;弃权 15,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351,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1%;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2%;弃权 15,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 东大 会 中 小 股东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494,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451%;反对 386,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60%;弃权 740,0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491,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7%;反对 386,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5%;弃权 740,08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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