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8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除公司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 183,096,237 股公司股份后,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56,869,85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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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剔除公司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表
决权的 183,096,237 股公司股份后,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5,809,58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2.4133%。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41,060,27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1.0947%。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体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审议了议案,
并形成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165,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775%;反对 10,239,1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56,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63%;
反对 10,239,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368%;
弃权 21,465,0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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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154,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766%;反对 10,252,1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44,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81%;
反对 10,252,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685%;
弃权 21,463,6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73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5,147,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4761%;反对 10,252,1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337,5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410%;
反对 10,252,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685%;
弃权 21,470,6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905%。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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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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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赖继红 陈家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