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0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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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24 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海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对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
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专
门工作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监
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
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
胜任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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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公司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本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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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审计部应当规范内部审计档案
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的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三)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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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工作配合与支持。
  第十七条    审计部必要情况下有权从外部获取所需人员的协助与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部有权对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有权对分、子公司的资产定期或有计划的进行监盘、评估。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监盘、评估资产中发现有个人挪用、侵占企业的资产或
有资产流失现象,有责令停止或即行制止的权利,并应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和追究
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有查核账户的权利。审计部就审计事项中有关问题向相
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企业在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
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抄送公司审计部。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部署拟定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部组织审计工作组进行审计工作,审计部可以抽调财务部、法律事务部
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工作组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方案,于审计前通知被审计企业,重要审计时,在 2 个工作日前告知被
审计单位。特殊业务和临时检查,可当日电话或口头通知。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
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企业有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终结,提出初审报告,征求被审计企业意见后,出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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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按决定意见限期逐条整改,并
将落实情况汇报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审计部可对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一般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整改,给予被审计
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经董事会批准,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有关制度从
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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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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