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0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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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技术发展规划和
技术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
术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技术规
划和技术决策进行研究,为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 5-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至少两名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
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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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科技发展和新产品研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的技术投资和研发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在董
事会要求下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委
员应独立作出判断与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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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书面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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