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9: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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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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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集团”
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设在组织人事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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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位和构成比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组织人事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名委员会审核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控股股东、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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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
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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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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