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9: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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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集团”
或“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规范运作》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委员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在新
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战略发展部(投资中
心),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的工
作成员无须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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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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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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