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9: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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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项目部以及因职务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未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网
站(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
  第八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以下重大事项属于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履行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
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
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
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日内、业绩预
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
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
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
请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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