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8:10: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A股和H股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H股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效益的原则,
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项目效益的关系。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还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的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执行。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超过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低于计划额度10%时,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时,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
整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涉及募集资金节余资金应当并按照本制度执
行,不足资金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或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调增或调减低于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低于20%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调增或调减20%以上时,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
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六)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
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
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科创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
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有关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
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并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制度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并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
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自其H股股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至其遵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46条披露其
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期间内,拟运用股募集资金方
式与有关股上市文件所披露的方式不同,公司须及时咨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
问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
公司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或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
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
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就募投项目进度情况、
项目建设质量与资金运用情况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
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异常情形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至少每半年度接受一次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
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公司原《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自动失效。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普源精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