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 中科微至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8: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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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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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科微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岀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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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以及日常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章程的定义一致。上述指
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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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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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会议召开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还应当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岀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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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且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其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并进行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的登记
     第二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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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二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明显伪造、过期、涂改的,或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未按照第二十一条包含必要信息的;
  (六)无法提供第二十条相关文件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岀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
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地
点。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通知会议地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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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在遵守本规则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情况下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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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关于股东会普通决议、特别决议的事项,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但是,如果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存在非关联股东的,则全部关联
股东豁免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应当披露本次关联股东豁免回避表决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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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
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岀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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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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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岀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股东会纪律
  第五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以及会议召集人邀请的
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五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
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填写发言登记单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
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五十三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发生上述情形的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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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
人宣布散会。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审计委员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董事会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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