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泰山路 19 号)
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3596
二〇二五年八月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议案一: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议案二: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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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一、 会议时间
二、 会议地点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四、主持人
董事长:袁永彬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列席会议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三)审议内容: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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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五)现场表决
人员。
(六)宣读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七)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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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参会自然人股东亲自参会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自然人
股东委托代理人参会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
印件、自然人股东账户卡办理。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加盖法人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应履
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进入会场后,请关闭
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三、会议审议阶段,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主持人申请,股东提问的内
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每位股东发言
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负责作出答复和解释,对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有权不予以回答。进行股东大会
表决时,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表决方式、注意事项等事项可参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芜湖伯特利汽车
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五、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
如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六、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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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了《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附件 1)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1-1:《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附件 1-2:《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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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规范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
定了《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详见附件 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2:《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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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5 年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
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有
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业务、拟定及组织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确认认购份额等;
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缩短;
全部事宜;
议;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
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员工
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买的,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延长员
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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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之日内有效,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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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股票简称:伯特利 股票代码:60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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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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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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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
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
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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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以及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参加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25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
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员工按
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494.60 万份, 最终募
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
担保或借贷等财务资助。
票,股票总数 1,8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296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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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
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时起 36 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 60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4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20%;
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60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50%。
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
日常管理。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
的相关税负由员工自行承担。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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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员工持股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简称 - 释义
伯特利、公司、本公
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
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
指《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授予的伯特利 A 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 指
由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指
办法 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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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导意见》、
《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
一、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坚定发展信心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更好地促进公司
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共享机制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
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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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
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善激励体系
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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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导意
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所有持有人均须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
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
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
比例进行调整。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中层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入措施;
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
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参加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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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加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94.6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494.60 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
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计划参与人数为不超过 25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以其签署
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拟认购份额占本 拟获份额对应
序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对应的
姓名 职务 员工持股计划比 股份数量占目
号 (份) 股份数量(股)
例(%) 前总股本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中层管理人员
合计 44,946,000 100 1,800,000 0.296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
励获得的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参加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
加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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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94.6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494.60 万份, 最终募集资金
总额及份数根据参与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参加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及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伯特利 A 股股票,股
票总数 1,8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2968%。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2024 年 2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5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5 年 1 月 8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68%,
回购最高价格 55.72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32.65 元/股,回购均价 43.39 元/股,成交
总金额 7,809.866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截至 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 1,800,000 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2968%。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价格和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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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为下列价格孰高
值:
其中,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前
股,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 / 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定价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
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
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
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
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
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
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
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
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
账户股票的价格为 24.97 元/股。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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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7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或
过户完毕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过户完毕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 36 个月后开始
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 60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算满 4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20%。
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算满 60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50%。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
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出售所购买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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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
相同。
(三)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限。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依据持有人各年度的
最低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最终考核结果确定解锁系数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员工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的股票系数如
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A B C D E
评分等级
(优秀) (良好) (较好) (一般) (差)
解锁系数 100% 100% 80% 0%
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
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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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
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
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若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
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公司有权撤销
对持有人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后已作出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公司
根据公司规定重新考核。若重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1)处理;已
解锁但尚未出售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2)处理,已解锁且
已出售的部分,持有人应将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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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架构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
有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
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
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
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
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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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含 20%)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管理
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5 个自然日书面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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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
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
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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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
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
和表决权。
(五)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含 20%)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
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
交。
二、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
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
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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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或非交易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持股计划资产对应的股东权利;
务,并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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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兑现安排;
止、存续期的延长;
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个自然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3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委
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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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做具
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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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
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将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具体方式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
业绩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如因持有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持有人同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从应支付给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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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应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金额的,则持有人应当另行向公司赔偿剩余金额。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拟定及组织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确认认购份额等;
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缩短;
全部事宜;
议;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
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员工
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买的,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延长员
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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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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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
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
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
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让所持
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或将
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五)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
其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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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
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
同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消
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为
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但尚未出售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
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且已经出售的,对
于其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应当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
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权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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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变更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本
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十一)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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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
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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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
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持有人会议未作出有效的延长存续期的决
议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
金且完成全部权益归属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除前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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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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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
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于 2025 年 8 月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1,800,000 股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以 2025 年 7 月
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则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对应费用金额 415.69 997.65 997.65 831.38 515.45 232.79
注 1: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
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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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
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
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关于草案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及
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
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公开披露。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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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
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过户。在完成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
数量、比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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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仍按公司与持
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
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附件 1-2
股票简称:伯特利 股票代码:60359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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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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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
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
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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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以及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参加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25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
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员工按
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494.60 万份, 最终
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
担保或借贷等财务资助。
票,股票总数 1,8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296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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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
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
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时起 36 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 60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4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20%;
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60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50%。
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
日常管理。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
的相关税负由员工自行承担。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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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员工持股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简称 - 释义
伯特利、公司、本公
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
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工持股计划
指《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授予的伯特利 A 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 指
由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指
办法 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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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导意见》、
《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
一、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坚定发展信心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更好地促进公司
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共享机制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
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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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
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善激励体系
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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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导意
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所有持有人均须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
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
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
比例进行调整。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中层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
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入措施;
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
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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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对象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加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94.6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494.60 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
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计划参与人数为不超过 25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以其签署
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拟认购份额占 拟认购份额 拟获份额对应
拟认购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员工持股计 对应的股份 股份数量占目
(份)
划比例(%) 数量(股) 前总股本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中层管理人员
合计 44,946,000 100 1,800,000 0.296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
励获得的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参加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
加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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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94.6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494.60 万份, 最终募集资金
总额及份数根据参与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参加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及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伯特利 A 股股票,股
票总数 1,8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0.2968 %。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2024 年 2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5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5 年 1 月 8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68%,
回购最高价格 55.72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32.65 元/股,回购均价 43.39 元/股,成交
总金额 7,809.866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截至 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 1,800,000 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0.2968%。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价格和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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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为下列价格孰高
值:
其中,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前
股,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 / 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定价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
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
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
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
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
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
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
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
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
账户股票的价格为 24.97 元/股。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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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7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或
过户完毕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过户完毕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 36 个月后开始
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 60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算满 4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20%。
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算满 60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50%。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
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出售所购买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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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
相同。
(三)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限。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依据持有人各年度的
最低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最终考核结果确定解锁系数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员工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的股票系数如
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A B C D E
评分等级
(优秀) (良好) (较好) (一般) (差)
解锁系数 100% 100% 80% 0%
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
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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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
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
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若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
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公司有权撤销
对持有人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后已作出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公司
根据公司规定重新考核。若重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1)处理;已
解锁但尚未出售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2)处理,已解锁且
已出售的部分,持有人应将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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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架构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
有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
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
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
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
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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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含 20%)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管理
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5 个自然日书面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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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
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
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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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
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
和表决权。
(五)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含 20%)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
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
交。
三、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
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
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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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或非交易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持股计划资产对应的股东权利;
务,并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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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兑现安排;
止、存续期的延长;
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个自然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3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委
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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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做具
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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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
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将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具体方式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
业绩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如因持有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持有人同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从应支付给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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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应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金额的,则持有人应当另行向公司赔偿剩余金额。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拟定及组织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确认认购份额等;
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缩短;
全部事宜;
议;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
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员工
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买的,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延长员
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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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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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
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
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
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让所持
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或将
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五)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
其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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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
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
同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消
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为
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但尚未出售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
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且已经出售的,对
于其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应当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
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权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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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变更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本
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十一)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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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
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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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
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持有人会议未作出有效的延长存续期的决
议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
金且完成全部权益归属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除前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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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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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
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于 2025 年 8 月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1,800,000 股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以 2025 年 7 月
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则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对应费用金额 415.69 997.65 997.65 831.38 515.45 232.79
注 1: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
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
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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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重要事项
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
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
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关于草案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及
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
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公开披露。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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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
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过户。在完成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
数量、比例等情况。
附件 2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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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
或“公司”)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下简称“《指导意见》”)、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如下:
可,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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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
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
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关于草案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及
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
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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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公开披露,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
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
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过户。在完成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
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第七条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中层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所有参加对
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
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36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或者市场禁入措施;最近 36 个月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
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不能
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情形;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计划参与人数为不超过 25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
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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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以其签署
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拟认购份额占本 拟获份额对应
序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对应
姓名 职务 员工持股计划比 股份数量占目
号 (份) 的股份数量(股)
例(%) 前总股本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合计 44,946,000 100 1,800,000 0.296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
励获得的股份。
第九条 参与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与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
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以及
本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借贷等
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94.6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4,494.60 万份, 最终募集资金
总额及份数根据参与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参与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
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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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伯特利 A
股股票,股票总数 1,80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2968%。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为下
列价格孰高值:
其中,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前
股,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 / 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7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或过户完毕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
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过户完毕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
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 36 个月
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 60 个月,具体如下: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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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4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总数的 20%。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60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50%。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管理
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出售所购买的标的股
票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
股票相同。
第十六条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限。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
起依据持有人各年度的最低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最终考核结果确定解锁系数分配至
持有人。
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员工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的股票系数如
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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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评分等级
(优秀) (良好) (较好) (一般) (差)
解锁系数 100% 100% 80% 0%
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
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
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
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
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
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若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
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公司有权撤销
对持有人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后已作出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公司
根据公司规定重新考核。若重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1)处理;已
解锁但尚未出售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2)处理,已解锁且
已出售的部分,持有人应将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
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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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
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在认购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
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
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
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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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含 20%)份额的持有
人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5 个
自然日书面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
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单位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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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
(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
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
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
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
情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含 20%)份额的持有
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
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三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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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
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或非交易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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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资产对应的股东权利;
务,并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若有)
;
的兑现安排;
止、存续期的延长;
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
开 5 个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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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
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
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的要求;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
员会委员签字;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
未做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
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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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
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将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具体方式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之“第十七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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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如因持有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持有人同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从应支付给持有人的款项中
扣除损失金额,如相应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金额的,则持有人应当另行向公司赔偿
剩余金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拟定及组织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确认认购份额等;
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缩短;
全部事宜;
议;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
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员工
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买的,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延长员
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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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
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四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
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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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
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及/或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续签
劳动合同;
(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员工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
(6)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
合同的;
(7)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消
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为
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原享有的公司奖励基金(如有)对应的份额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
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无偿收回。
(3)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但尚未出售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
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且已经出售的,对
于其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应当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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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
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第四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
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
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第五十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
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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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第五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
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
按照本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
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
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
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
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且完成全部权益归属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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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
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关系仍按
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任合同执行。
第六十条 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保持独立管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
立核算,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
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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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