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大连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英舜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马晓炜、雷浪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
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
告》;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料》;
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
下简称“网投系统”)向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2025 年 7 月 24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议
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间及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沙河口区香周路 210 号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s://vote.sseinfo.com)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46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138,306,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835%。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审议事
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
行修改的情形,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会议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
网络表决投票,系依据《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及表决结果系由网投系统提供。公司在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后,将现场投票的数据文件上传网投系统,网投系统向公
司提供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35,787,6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86%,
反对 2,3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2%,弃权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
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