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
“公司”、
“上市公司”)
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
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
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出具了关于本次重组相
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前述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
告书》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为:
知情人员;
关知情人员;
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
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如下:
(一)法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 变更股数 结余股数 变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性质
日期 (股) (股) 摘要
针对以上情况,上海奉望出具说明:
“在上述期间内,本公司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已在 2024 年 5 月 17 日、
(公告编号:2024-043)、
增持计划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
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提升投资者信心从而实施的增持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况。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因虚假陈述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
任。”
(二)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无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
上述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
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
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彤 田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