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0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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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   公告编号:2025043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召
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公司章程》
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监事
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此之前,公司第十二届
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同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原制度条款         修订后制度条款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
  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   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
  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   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维护公司、股东、
  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
  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四川九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
  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制定本章程。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
  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章程。
  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下列权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告;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提供。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销。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诉讼。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诉讼。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起诉讼。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严禁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侵占公司资产,严禁控股
   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带
   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出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或资金的情形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按照法律的
   规定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
   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通
   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等办法偿还控股
   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或
   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公司的
   资产、资金安全,任何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时,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
   会将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和弥补亏损方案;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项;             作出决议;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告;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本章程;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保事项;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决议;            资产30%的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事项;
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修改本章程;      股计划;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   的其他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券作出决议。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人数或者公司董事总数的2/3时;
   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董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数的2/3 时;       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实收股本总额1/3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           范围的除外。
                  ...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一)代理人的姓名;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其他地方。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支付方法;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法;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其他事项。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未逾3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逾3年;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人;
   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等,期限未满的;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 定的其他内容。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职务,停止其履职。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当利益。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他非法收入;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提供担保;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交易;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商业机会的除外;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金归为己有;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密;             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损害公司利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他忠实义务。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董事、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赔偿责任。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
   ...            ...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              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工作;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和投资方案;         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公司形式的方案;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形式的方案;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检查经理的工作;
   构的设置;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会负责,依照相关规定、本章程和董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理制度;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方案;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事项;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的运作。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相关规定、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电子通
   或记名投票表决。       信相结合的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    由参会董事签字。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
度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
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
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
提出议案;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五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机构的政策以及公司经营活
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权限: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
民经济发展状况,结合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并参考
其他同类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拟订董事津贴标
准;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任。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
   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
   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
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
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
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
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
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
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再提取。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公司的亏损。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得在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
   师事务所。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或会计师事务
   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所提出辞聘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执行。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并各方解散。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合并各方解散。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于30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供相应的担保。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上公告。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30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担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列原因解散:           散: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项、第(二)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四)项、第(五)项规定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赔偿责任。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告破产。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管理人。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接受国家
   军品订货,保证国家军品科
   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
   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零三条 严格执行
   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
   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
   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
   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
   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
   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
   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零四条 严格遵守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
   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
   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
   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零五条 严格遵守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
   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适应
   的科研生产能力。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国防
   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
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
、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零七条 修改或批
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
涉军事项特别条款时,应经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
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
,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
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
相关资产。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长发
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
事,应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备案;如发生重大收购
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
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购方应向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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