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8 月 7 日 14:00 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 9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席惠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7 月 31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43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11,470,72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8,191,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697%。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79,22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045,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10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523 %;反对1,2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75,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14 %;反对1,2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19%;弃权1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089,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67 %;反对1,3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0,08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31 %;反对1,3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0,084,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43 %;反对1,3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0,06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373 %;反对1,34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10,084,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44 %;反对1,3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0,09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72 %;反对1,1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8,266,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848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0,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856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8,264,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837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38,5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91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8,264,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837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38,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83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8,264,1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837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38,4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84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8,50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953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74,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27 %。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8,315,4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5079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89,7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62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8,263,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834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37,8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131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8,264,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836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38,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254 %。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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